
【简要案情】

2020年3月,C省某厅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王某某在填报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时,未报告其丈夫张某担任某运输企业董事并在该企业认缴出资275万元的情况。王某某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到位,瞒报个人有关事项,情节较重,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,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七十三条(第一款)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(一)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第二十九条(第二款)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。
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
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:
(五)未报告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;
(九)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、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。

【案例评析】
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党员、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,对党组织忠诚、老实。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是落实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制度安排,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。个人有关事项,主要指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、家产情况,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个人事项,既是自觉履行党章规定“对党忠诚老实”基本义务的深度考量,也是检验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“试金石”。在这个问题上,轻视不得、糊涂不得、糊弄不得,弄虚作假更要不得。
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,有的是规矩意识、党性观念不强,认为个人事项是小节小事、个人隐私,担心报的资产太多引起组织关注,从而影响提拔使用,能拖则拖、能简则简;有的则是因为认识不清、态度不够端正,填写的时候没有认真仔细阅读填报说明,认为填报只是自己的事,未与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或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核对“家事”“家产”情况,草率马虎、交差了事,导致漏报误报;还有的是企图掩盖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,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,心存侥幸虚报瞒报,逃避组织的监督。本案中,王某某在检讨材料中表示,其丈夫对相关规定不甚了解,自己在填报个人事项前也没有与丈夫进行充分沟通和解释,仅向其简单询问了相关情况,最终导致没有如实报告,感到十分后悔。虽然王某某并非刻意隐瞒,但其未作全面核实了解便随意填报,根据相关认定标准,已经构成了瞒报。
实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、促进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,既是一种有效监督机制,也是保护干部的一项重要制度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是个人“小节”,而是不守纪律的“失节”。早在2010年,中办、国办就印发了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,2014年印发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(试行)》;2017年初,修订后的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和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同步出台,对报告主体、内容、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。
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责任,把贯彻落实“两项法规”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,抓好学习教育,严格日常监督,落实“凡提必核”要求,防止“带病提拔”,主动发现苗头性问题,运用“四种形态”抓早抓小。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、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,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报告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性,说老实话、办老实事、做老实人,填报个人事项时加强与配偶、子女的交流沟通,以“两个维护”的政治要求和对党忠诚的政治自觉如实填报,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。

(转自:浙江机关党建微信公众号)